省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质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担保、保险、评估等费用。
第三条 专利质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报、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且贷款额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贷款利息、担保、保险、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五条 申报专利质押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山西省辖区内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申报单位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报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报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五)申报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报专利质押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凭证;
(五)涉及担保、保险费用的,提供担保、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及担保、保险费票据;
(六)涉及评估费用的,提供专利评估收费合同及评估费票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七条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初审单位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质押专项资金申报,对企业上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涉及质押专利法律状态处于特殊状况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协助审核。
第八条 专利质押专项资金按当年省财政实际预算支出。
第九条 凡已经列入省内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如实申报相关事项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国家级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市、县(区)优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